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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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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的办理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名称条款,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名称条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名称条款,由董事签字。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住所的条款,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住所的条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住所的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股东(大)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营业期限的条款,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营业期限的条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营业期限的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内容包括: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由董事(执行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变更经营范围,由董事签字。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情况等,由原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新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上述两股东会决议可以合并为一个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5)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6)新股东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执照注明实缴资本已缴足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有关条款,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有关条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有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相应登记机关出具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身份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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